• 关于加强和改进盐城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11-21 16:31:02 点击次数: 226次
  •  各区人社局(组织人事部)、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有力支撑我市23条重点产业链、制造业、家政服务业等产业繁荣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提升数字技能,更好发挥政府补贴导向作用,规范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提升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培训补贴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

    对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动态调整。

    对政府补贴性职业(工种)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我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按照省发布的目录执行(2023年目录见附件1),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根据省厅发布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发布盐城市技能类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2023年目录见附件2)。

    二、对培训补贴标准实行阶梯性管理

    对政府补贴性职业(工种)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劳动者技能提升需求、职业(工种)等级和补贴资金规模等因素,对国家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补贴加强分类管理。细化实施阶梯性补贴标准,全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及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基准按省定基准执行(2023年补贴基准见附件3)。

    23条重点产业链、制造业、家政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和数字技能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我市当年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当年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未发布前,参照上一年度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

    三、对培训补贴政策实行统筹化管理

    统筹实施企业职工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等职业培训项目,统筹推进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工作,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等人员取得市培训补贴目录内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按照盐城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在市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不予补贴。享受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人数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次统计范围。

    四、对培训补贴信息实行实名制管理

    严格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原则,所有培训补贴信息均按规定纳入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并进行智能化比对审核;系统以实际申领补贴时间计算补贴次数,对有培训备案要求的以备案时间、无备案要求的以申请时间判定补贴对象类型和补贴标准等。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培训补贴(含职业培训补贴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五、对培训补贴对象实行分渠道管理

    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和《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盐财社〔2020〕52号)执行。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0号)和《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盐人社发〔2020〕48号)执行。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技能提升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88号)及国家和省最新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既往有关补贴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和省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各地可参照执行。